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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市政府农村敬老院实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07-20 来源: 点击:527
索 引 号
YC00101-0405-2010-0005
信息名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市政府农村敬老院实事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机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2010-07-20
备注/文号
运政办发〔2010〕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今年,省政府将新建、改扩建120所农村敬老院列为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之一,市政府也将新建、改扩建农村敬老院列为为民办好的“十方面实事”之一。为落实省、市政府这一实事项目建设,切实把这一惠及农村最困难群体的实事办好、办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2010年省政府农村敬老院实事项目建设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0〕5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为依据,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内容,以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为目的,着力改善农村五保对象居住条件,进一步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二、目标任务
  省政府确定我市盐湖区解州镇等14所农村敬老院为2010年省政府农村敬老院实事项目(见附表1),同时也作为市政府2010年“十方面实事”之一,其中新建敬老院项目7个,改扩建敬老院7个。建成后将新增床位854张以上,使我市农村敬老院逐步实现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管理有序。
  三、建设原则
  (一)分级负责的原则。实事项目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民政局负责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配合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加强对实事项目的组织领导,要细化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落实部门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省、市实事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县级民政部门是实事项目的牵头单位和联系人,负有向政府负责以及向实事项目单位指导、帮助和管理的职责;乡(镇)政府是实事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要确保项目工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部门协作的原则。各级民政、发改、财政、环保、国土、住建、税务等部门,要树立改善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大局意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在项目申报、施工、监督等各个环节上,要协同配合、改善服务、强化管理,努力为实事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坚实服务。
  (三)满足需求的原则。新建敬老院床位数必须达到72床/院以上,改扩建敬老院必须达到50床/院以上。在设计上必须满足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居住用户和辅助用房。居住用房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每床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辅助用房要设置必要的办公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医疗室、浴室和公厕等。同时,要充分考虑五保老人生活便利、院内环境绿化和适当的室外活动场所,以及符合抗震、消防、环保以及合理使用热源等要求。
  (四)保证效益的原则。此次新建敬老院省级投入资金180万元,改扩建敬老院省级投入100万元,新建敬老院规模必须保证在72张床位以上,改扩建敬老院必须保证新增床位70张以上,超出建设规模和省级投资标准的项目由当地政府及项目单位自筹解决并按时足额到位,但必须保证省级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次性完成,不留缺口。
  四、工程期限
  项目单位组织工程实施,并建立项目报告制度,由县级民政部门于8、9、10三个月的10日前,报送本县(市、区)实事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及《2010年农村敬老院实事项目建设进度表》(见附表2);所有实事项目务于2010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建设任务,并及时上报《项目竣工报告》和《2010年农村敬老院建设实事项目登记表》(见附表3)。11月10日前,市级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所有项目进行验收,并向省政府上报验收报告。11月底前,省级将成立联合工作组对所有项目组织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实事项目工程按时完成,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殿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丰林、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长蔡铁刚、市民政局长王玉林、市财政局长孙太平、市发改委主任张玉忠、市国土局长秦世昌、市住建局长曹醒侨、市地税局长郭建国、市环保局副局长王建民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副局长宁庚元同志担任,成员有市民政局城乡低保中心主任耿秉强、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长王红岳、市发改委社会科长张惠义、市财政局社会保障科长张智民等。要求县(市、区)、乡(镇)都要成立领导组,以便加强对实事项目建设的领导。
  (二)规范管理。要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在工程设计规划、预算编制、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各个环节上,都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的要求和操作程序进行。同时,各实施单位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各项资料,包括工程预决算、设计图纸、招投标文本、领导小组名单、会议记录、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验收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影像文字材料等,使实事项目建设资料齐全、档案完整。
  (三)专款专用。省级资金在省发改、财政、民政联合下达投资计划后,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县级民政基建专户统一管理和拨付,按照实事项目建设的进展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资金要保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否则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加强督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积极实施,加强督查,确保进度。民政部门要责成专人负责,跟踪检查,现场指导,确保实事项目建设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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