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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7-20 来源: 点击:798
索 引 号
YC00101-0303-2010-0027
信息名称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开形式
公开时限
内容概述
信息生成日期
2010-07-20
备注/文号
运政办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43号)、《山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保证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目标和任务
  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查找出存在的与经济社会发展明显不适应、与法律法规不一致以及相互之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
  二、清理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对政府和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缺乏依据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等内容的文件要予以修改或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及有关媒体重新公布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要求
  (一)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对由各级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不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的机构和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政府或者有关政府部门另行制定;
  (三)规范性文件施行满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的,宣布失效;
  (四)对有效期未满,但施行日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五)对有效期已满,确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程序经审查后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
  (六)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未满,且内容合法,需要继续执行的,经审查确认为继续有效;
  (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经重新公布的,今后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清理分工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部门进行清理,提出清理意见后,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政府法制机构提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的具体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定。政府所属部门对其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后,作出具体处理决定。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由主要实施部门联合其他实施部门联合进行清理。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五、清理机构
  为保证本次清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决定成立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殿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肖暹东  市政府秘书长
      陈省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贾俊彦  市政府办公厅副处干部
      樊丽霞  市政府办公厅副处干部
  成 员:郑永忠   市政府办公厅秘书科科长
      郝秀军   市政府办公厅
      吕希汶   市政府办公厅
      徐林江  市政府办公厅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清理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
  办公室主任:樊丽霞(兼)
  办公室副主任:郑永忠(兼)
         郝秀军(兼)
         吕希汶(兼)
  下设两个小组,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郝秀军
  副组长:郑永忠
  成 员:滕 晓 张娟红 杨 勇
  工作职责:负责此次清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清理工作的宣传报道,文件报批;人员业务培训;各清理组清理意见的收集、审核和归档;编发简报、综合上报;规范性文件档案资料的搜集,整理;清理文件的审核、报送、印发;编纂出版《运城市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二)清理组
  组 长:吕希汶 
  副组长:徐林江
  成 员:陈红星 卢江丽 仇航宙
  工作职责及分工:负责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对口起草部门清理意见的审核、修订草案的审核及督促工作。负责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以及因机构变化、职能调整无法确定清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市清理办地址:运城市河东东街248号
 邮政编码:044000
  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359—2665236          滕 晓
           0359—2660379(传真)  陈红星
  邮  箱:ycfz-5236@126.com
  六、清理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6月30日)。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关于运城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清理阶段(2010年8月20日之前)。各县(市、区)、各部门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工作要求,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各起草实施单位负责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意见,并填表(见附件)报市清理办;市直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汇总后填表(见附件)报市清理办;对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意见务于8月20日之前完成。
  (三)论证阶段(2010年8月至9月)。市清理办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部门上报的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征求社会相关方面意见,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
  (四)审定上报阶段(2010年11月20日)。由市清理工作领导组提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报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并于11月20日上报省政府。
  (五)公布汇编阶段(2010年12月20日)。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束后,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修改等处理。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并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全部结束后,及时编纂并公开出版《运城市现行有效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
  (六)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月)。全市清理工作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对本次清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通过这次清理,要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完善制定程序,为今后提高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效率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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